我的生活随笔

汽车三包服务是哪三包规定(新能源汽车三包服务是哪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注意:已被第九条。第四十一条吸收)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注意:已被第九条。第四十一条吸收)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注意:已被第四十条吸收)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注意:已被第九条。第四十一条吸收)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注意:已被第二十四条吸收)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

  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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