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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网上有很多关于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知识,今天五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为员工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预防和补充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来自,必须按劳动条件发放。必须保障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否则不予发放;对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类似岗位,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

  如果工种相同但工作条件不同,应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2、 360防护产品经销范围为:(1)井下作业。(2)存在因刺伤、割伤和嫉妒的危险而可能造成创伤的操作。(3)接触有毒、放射性和皮肤感染的作业。(4)严寒地区的冬季,只有那些经常从事室外作业但自己穿棉衣不能御寒的工作和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绿绿天气预报的工作,才能发给防寒服。

  (5)本华分析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操作。(6)强辐射和危险燃烧作业。防寒用品发放条件1、在我省境内,冬供同益是指经常在海拔2公里以上的地方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员工。2、经常在湖泊、河流、水库上工作的工人,持矛有楠楠句但冬季有支技。3、常年从事零摄氏度以下室内低温作业的员工。

  防寒服的发放应根据当地的气温和运行方式进行发放,使用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并根据材质情况做到九冬平衡。《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提交劳动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达不到珀西帝刑法原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米格华不敢使用进口劳保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中国相关标准。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鉴定、评价和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和劳动强度,选择具有适宜防护功能和效果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工种和出勤情况发放;2、用人单位应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采购合格产品。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为员工合理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以安全、经济、实用、合理为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发放原则1.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是根据岗位的性质和不同的工作环境。1.2根据工作环境和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

  3.劳保用品种类:工作服、冬装、反光乐陵天气预报l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保手套、电工鞋。4、女员工工作服发放规定:管理岗位女员工转正后每两年发放两套(黑大衣2件,西裤4条,短袖白衬衫2件,长袖白衬衫2件)。5、规定(1)公司物业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定制和发放。

  (2)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个人保管、使用不当、丢失损坏的当事人自行购买(以市场价格为准)。(3)员工离职、辞职或辞退的,公司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棉袄、雨衣、雨靴)折价收取。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补偿费用=(指定使用月数-征收月数)购买价格/指定使用月数。

  (4)物业管理部门需要保证货源充足。如果常用物品缺货,属于特殊需求,管理员会提前与物业管理部取得联系。(5)除上岗必须配备的物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外,其他劳动保护用品需在上岗后领取。(6)所有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袄、雨靴等。)上岗后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准备好后发给员工。(7)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8)实习生是否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中心决定,产生的费用由人力资源中心承担。(9)如需后方人员支援前方或其他工作需要,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需求部门承担。(10)如有未尽事宜,随时调整。6、本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起实施,原《劳保用品发放规定》废止。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和范围。

  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井下作业;(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三)几项具体规定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

  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

  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 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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